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纪要>的通知》(清整联办〔2017〕30号)、”
《关于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前期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清整联办〔2017〕3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发展提出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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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融资计划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债务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5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5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 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另,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投资于所管理债务计划的受托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亦被视为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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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认明确了解所投产品的收益类型及风险属性;
4、不要轻易相信保本保息承诺,类固定收益产品或浮动收益产品都不能对本金及收益作出任何承诺;
5、浮动收益类产品必须接受投资顾问当面提示风险,见证认购资料签署,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6、产品重要要素请以产品合同文本载明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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